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财政、税收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措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办法。
(二)制定全县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负责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财政公共支出管理。拟定政府采购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会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具体办法和措施,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执行全县政府采购计划,监督实施和管理全县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组织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四)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县财政业务培训。
(十五)承担省、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