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研究制定公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部署、检查全县公安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二)收集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三)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和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组织、指挥侦查工作,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国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及经济犯罪案件。(五)组织实施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六)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领导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管理等工作;处置交通事故。(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籍,组织、领导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八)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协调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等工作。(九)组织、领导公安警卫业务工作,在上级组织指挥下,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县域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重大集会、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十)组织、领导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十一)防范、处置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十二)组织实施对恐怖活动的情报收集、防范、侦察和处置工作。(十三)组织、领导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执法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领导、监督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教育管理工作。(十四)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规划全县公安指挥系统、信息系统、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十五)统一领导全县公安消防工作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和指挥。(十六)领导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训练和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领导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行动,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十七)拟定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警务保障工作。(十八)指导森林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十九)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二十)承担县政府公布的公安行政审批事项。(二十一)承办县委、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