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制度,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国家、省、市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落实全国、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审核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办法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十二)承担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十三)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办法。归口负责各类人才队伍和群体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