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落实有关档案管理和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度,集中统一管理全区重要档案资料。(二)受档案主管部门委托,研究起草全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开展档案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监督、指导全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农村牧区档案业务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三)负责列入进馆范围档案资料的指导、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四)承担全区档案信息化规划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接收、技术指导工作。(五)承担全区档案专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六)按规定开展档案保护和科学研究、档案科技成果验收和转化应用。(七)承担档案宣传、研究、出版相关工作;开展档案陈列展览,编纂档案资料,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档案服务。(八)承担全区地方志、地方史的研究、编纂、开发利用等工作。(九)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