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五)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六)对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七)管理区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九)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