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二)依法对本院管辖的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依法对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同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分别按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有关检察人员。
(十)组织领导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