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受中共余庆县委和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按照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本县检察工作目标,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检察院批准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八)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建议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九)对本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的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开展检察技术工作。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拟定相关的实施方案。
(十四)负责本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和考核本院的干部职工,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六)负责本院干部培训工作。
(十七)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根据上级检察院的指示,进行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
(十九)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