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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南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点击复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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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招采单位
法定代表人罗嘉陵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地址:南部县金葫路8号行政中心四楼
经营范围: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区督导办、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三)负责调查处理县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区、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区督导办、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 (八)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区督导办、乡镇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县政府各部门和区督导办、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党组织关系在县委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各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全县各基层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室领导人选。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承担廉政办公室和县纠风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职能。 (十二)负责县级部门(单位)派驻和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干部和派驻机构编制的管理、考核工作职能。 (十三)负责收集整理市管干部廉政档案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考察工作。 (十四)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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