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依法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