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负责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统一执法,负责市本级及辖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三)负责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四)负责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指导、稽查、考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五)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六)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