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以及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主管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政府、省监察厅,市政府、市监察局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县政府颁发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级党政机关和乡镇党组织及县委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县政府任命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廉政教育规划,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六)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问题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制定贯彻落实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规划。
(七)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提出乡镇纪委书记、县直党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