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非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的非法社团。
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民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
5、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实,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管理;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开展减灾活动;开展经常性社会福利募集活动。
7、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8、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农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乡(镇)村(居)委政务公开工作。
9、负责社区建设工作。
10、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
11、完成承诺工程。
12、完成招商引资任务。
13、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