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负责开发性金融贷款和县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经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授权,代表县政府作为出资人,对部分城镇建设国有资产履行产权主体职能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组织和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立项等工作,对公益性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实施管理,对非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实行“有偿投入、有偿使用、有偿服务”,确保自己投放的安全和增值;负责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审定的市政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投资的管理;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