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负责农业承包合同及集体资源性资产租赁、拍卖等合同的鉴证、监督管理及纠纷的仲裁。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与其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单位、农村其他集体经济联合体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审计、监督,以及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取、管理和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负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和产权界定、登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单位中存在的资产份额,并监督使用。(四)负责培训、管理和指导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五)负责调查、统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金运营等经济情况,提供有关经济信息。(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