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定全区水利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订全区水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流域(区域)水利综合治理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论证的评价、审查工作。
(三)承担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防旱工作,编制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做好区域内城市防洪工作。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区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并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水域的水量监测工作,根据需要参与水质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提出饮用水源地设置意见。
(六)负责全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批)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或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委托协调部门之间及各镇(区、街道)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水行政性规费征收、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
(八)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指导农田水利、城市防洪、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区域供水、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九)监督指导全区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与开发。
(十)负责全系统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参与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的研究,负责水利行业国有资产和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拟订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