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订辖区内综合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承担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监督检查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区直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承担南郊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含建筑渣土执法)、生态环境、交通管理、市场管理、水务管理(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自然资源、市容秩序、广告经营等方面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街道“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与区直部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工作。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