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 指导监督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落实和发放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资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的实施;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执行和发放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补助资金和实施方案;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5、组织协调开展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慈善事业工作,组织接收、分配捐赠物资;承办县(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担全市减灾救灾日常工作;
6、实施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工作;
7、组织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8、依据国家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指导乡镇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9、开展行政区划地名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报工作;承办地名管理的有关事宜;
10、组织协调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乡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
11、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开展老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发放长寿保健金和孤儿、五保、重度残疾人等生活补助金;组织实施福利彩票销售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1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殡葬和 公墓事业管理工作和收养登记工作;开展临时救助救助管理工作;
13、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