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 ) 拟定和执行财政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执行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 二 ) 拟定财政管理、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的地方管理规定;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
( 三 ) 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决算;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及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参与全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 四 ) 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工作。
( 五 ) 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六 ) 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国有资本金
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 七 ) 负责全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镇级财政建设工作。
( 八 ) 管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 九 ) 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 十 ) 监管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
( 十一 ) 贯彻执行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参与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 十二 ) 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监督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办法。
( 十三 ) 负责全区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参与农业开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十四 ) 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
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制工作。
( 十五 ) 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十六 ) 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 十七 ) 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变动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参与选派监事和区级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具体工作;负责区级授权经营企业财务总监的选派和管理;承担国资委的日常文秘工作和国资委授权的其他工作。
( 十八 )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