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工作、体育工作、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旅游发展事业、体育事业、新闻出版、版权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体育和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改革。
(二)管理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文化艺术品种;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特别是扶助边远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管理全县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三)推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体育设施建设,协调全县文体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本行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管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报批;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制作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六)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和重点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研究旅游投资方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旅游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经营者行为。
(八)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行业监管,承担对从事演艺活动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服务进行监管。
(九)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管理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打击,查处文物非法犯罪活动
(十)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负责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村寨建设和保护规划,负责全县文物维修的申报立项工作。
(十一)统筹全县群众体育、竟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煅练标准,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负责竞技体育项目设置。
(十二)管理全县新闻出版、著作权事业 。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版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