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全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召开生产安全事故评析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证金收缴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参与或牵头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结案批复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中介组织资格申报和管理工作。
(五)综合管理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六)负责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监督管理,参与新、改、扩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八)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事故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煤矿安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资格初审工作;组织煤炭行业安全事故救援抢险;指导协调其他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九)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承担县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推广安全技术和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二)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信息发布,负责县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及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十三)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