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组织编制全县供、排水规划和供、排水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制订全县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供水、污水处理价格测算的组织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的行政监督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十一)负责涉河建设项目行洪论证;负责全县江河、湖库的综合治理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管理。
(十二)开展水务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水务统计工作;负责县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大中型重点骨干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水务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