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相关审计报告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审计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草案;制定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开展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根据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县级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和中央、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监督中央、省、市投资或以中央、省、市投资为主的在务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投资或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地方金融机构和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受市审计局委托,审计监督在务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审计监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对县级驻外机构及其国有资产开展审计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及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和干部业务培训。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