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区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制定全县财政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县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建议。
3.编制全县及县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草案;执行县人大批准的县级财政预算,组织和监督各级预算执行;编审全县年度财政决算,负责向县人大报告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
4.管理全县各项财政收入,并监督乡(镇)预算执行,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5.管理和监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
6.管理和监督全县财政公共支出和县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预算内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开支标准和相关政策。
7.负责外国政府、银行以及各金融组织对我县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8.制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全县政府采购;负责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负责全县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做好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9.拟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源进行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
10.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政策建议。
11.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