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金融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金融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金融行业数据统计;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行业动态,为市政府宏观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建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指导合法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组织,参与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组织开展的金融活动,整顿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四)参与研究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机制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制定全市金融安全区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配合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五)负责与驻市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金融招商活动,推动金融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六)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注销关闭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完善法人治理和经营管理机制。
(七)负责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协调企业上市前期改制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证监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导我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工作;指导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规范发展;管理市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市场。
(八)负责管理政府融资平台,组织协调各有关金融机构落实投融资平台及其项目的融资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投资评价、还款落实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和督查工作。
(九)负责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协调金融机构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的评级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十)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变更和注销;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关闭进行审核和监管;安排使用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等),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信用信息方面的行政处罚。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