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宣传贯彻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县人民的文物保护意识;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内容,提高展品内涵;对馆藏文物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进行保管,防火、防盗、确保馆藏文物安全;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依法依规对馆藏文物进行修复;对全县范围内的历史民俗文物进行普查、征集和保护;举办文物展出,发挥好宣传窗口作用;通过陈列文物、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