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其他各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全民普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普法规划,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负责组织对法制宣传、普法骨干的培训及普法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基层民主法治创建的组织指导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管理基层司法所。指导基层司法所基层基础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
(五)承担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责任。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和镇(街道)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协调指导村居、部门、行业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参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承担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责任。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阳光就业扶助基地建设,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区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区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依法审批和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管理全区公证工作。指导和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督促其依法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涉外公证,拓展和加强全区公证事业。
(九)负责系统内部建设工作。承担全系统的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员管理、后勤、装备、财务、审计等项工作。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参与地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