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风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组织编制管理范围内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协同有关部门,负责景区内自然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利用、保护和经营管理工作。(四)组织宣传环境保护和生态文化知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植树造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以及附属人文景观资源的保护等工作。(五)协同有关部门,承担景区内大京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