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著作权管理及体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事业的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市文化艺术理论研究、文化科技工作以及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协调少年儿童文化、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宣传等工作;负责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和传承工作。 (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 (七)负责监管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广播影视节目生产、传输、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音像制品的放映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扶助所辖地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农家书屋、农村文化大院、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民健身工程建设,开展好“文化下乡”和农村数字公益电影放映活动。 (九)负责全市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社会公共场所大屏幕;负责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及对社会上设立的闭路电视、公用天线系统进行审核和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从事演艺活动的代办机构、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的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精神产品、文化服务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依法稽查演出市场、书报刊市场、美术市场、娱乐市场、音响市场、文化艺术培训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体育培训市场,核发许可证。组织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十三)负责著作权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查处;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十五)以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为重点,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的发展方向和竞技运动项目布局。 (十六)负责组织承办全市体育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单项体育赛会和承办上级体育部门的单项赛会,协助市政府组织代表团,参加白城市、吉林省和国家运动会。 (十七)加强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法规和政策,实行审批程序。 (十八)加强对各单项体育协会的指导。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