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卫生、中医药、食品安全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 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八、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 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 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学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科普工作;贯彻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 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 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重要来宾、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 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