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较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一般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重点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等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县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拟出台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统计,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