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二)负责市本级和原州区区域内文化、文物、出版、旅游市场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三)负责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负责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电影放映单位、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行为和活动。(五)负责查处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六)对以文化为主要开发资源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经营性企业等新业态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七)负责查处旅行社违法经营、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查处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从事导游业务行为。(八)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九)承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