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泉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的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二)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进行通报。(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其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四)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五)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材料进行初审。(六)对第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备案、乙种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不含仓储企业)进行审批;对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加油站)进行初审。(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的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九)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称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十一)指导、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并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十二)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十三)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对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并适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十四)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