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细则。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编制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土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土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五)实施地政地籍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回、收购及储备开发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农用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管理、审批全市村(居)民宅基地和临时用地。依法指导基层用地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培育矿业权市场;经授权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九)参与矿业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区生态环境治理。 (十)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完成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二)提出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十三)管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纪检监察、财务、档案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职称评审、评定工作;加强党群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市乡镇和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所实施人事、财务和业务工作的统一管理。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