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的有关审计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安排当年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对某些行业和重大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提出拟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章、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告)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进行审计。
6.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8.县政府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增款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10.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管理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组织或参加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