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审理上级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需要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受 理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案件;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本院的执行工作。
(五)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适用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司法行政工作,统一编报本院财务、装备计划,负责财务、装备管理,加强基础建设。
(七) 开展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八)负责开展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九) 承办其他应由本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