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工作的方案、措施并监督管理执行情况。
(二)掌握影响稳定、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 ,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及时向市公安局、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向所属镇乡公安派出所传达市公安局和县政府指示并监督落实。
(三)组织领导本县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协调和指挥处置辖区内治安事件和突发事件。
(四)承担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负责指挥执行处置暴力恐怖事件、大规模聚从滋事等紧急任务。
(五)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地居留、旅行等有关管理工作。
(六)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机关消防工作,协助县政府落实《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七)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机关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权限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领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领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法和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公安局交办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省主要领导视察工作的安全保卫任务和大型社会政治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禁贩、禁吸、禁种和禁制毒品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领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全县公安工作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三)研究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的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所属镇乡公安派出所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四)按规定的权限对公安消防、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五)研究制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的方案和措施,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本机关机构、编制、警衔和干部人事等工作。
(十六)研究制定落实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七)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机关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开展斗争工作。
(十八)指导县林业部门开展林业公安工作。
(十九)承办市公安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