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统筹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计划和鼓励政策;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联系会议日常工作。
(三)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障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规划。
(四)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福利及离(退)休政策规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军队专业干部安置、教育培训相关工作,做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人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表彰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政策以及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监督,负责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有关工作;负责县级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工作;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公务员奖惩政策;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拟订全县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审核等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十三)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