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1、执行国家和省、市水利方针政策并结合县情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方略和指导原则,组织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有关水利的规范性文件。2、拟定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县水利投资计划;根据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水利规划、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3、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4、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5、按照国家和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河道、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6、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及乡镇间水事纠纷。7、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水利行业的有关标准、定额、规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水利的行业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推行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全县水利施工队伍的资质初审工作;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8、指导全县水利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供水和水利经济等经营工作。9、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湖泊、跨县区和县界河流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管理县属重点及跨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对全县河道采砂实施监管。10、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农田排灌、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1、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县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