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4、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的发放和管理,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5、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待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6、组织实施救灾工作。负责查灾、核实及灾情的上报工作。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演练,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7、建立和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8、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主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和实施。9、负责开展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公正。10、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参与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批公益性公墓;提出殡葬事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建议。11、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村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批工作;协调县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12、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的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负责全县慈善款物的捐赠、管理和分配,承担全县慈善工作日常事务;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和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13、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14、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5、承担县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6、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